变化的方向很容易说清楚:同意从一件被默认的事,变成了一件必须留下记录、划定边界、并且可以撤回的事。过去一份约定在签字那一刻就被当成尘埃落定,而现在的做法把它当成一份必须能显示出同意了什么谁同意的什么时候被告知的、以及怎样才能叫停的记录。

这个转变的发生,不是因为业界自己重写了文书。它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没有记录的约定」会带来什么后果,在业界之外变得可见了;也是因为承担出版法律风险的发行商,开始要求先看到证明才肯接一部片子。

在旧模式下,一份演出协议长什么样?

在旧模式下,文书很薄,范围是敞开的。

它的基本特征是:一份简短的协议,往往通过经纪公司谈成,而不是和制作公司直接谈;条款描述的是拍摄本身,而不是成片此后的一生。素材一旦拍出来,它会怎么样——出现在哪些格式里、卖到哪些地区、会不会被剪进合集、在架上摆多久——就交由出版方的商业判断决定,而不是取决于女优具体批准过什么。

有两个结构性特征让这一切很脆弱。第一,经纪公司夹在女优和制作公司之间,所以签字的人常常不是谈判的人。第二,一部作品的价值不会过期。用一页纸协议拍下来的素材,几十年后仍然可以被授权出去,而依据的是当时没有人再读过一遍的条款。

今天一份合规的协议涵盖哪些内容?

今天的协议是围绕范围和可撤回性搭起来的,而不是围绕一次性的许可行为。

维度 旧做法 当前方向
同意的形式 口头,或极简的书面约定 书面,并附有条款何时被说明的记录
身份与年龄 随便看看,甚至不看 拍摄前完成证件核验并存档
使用范围 一旦拍完就是敞开的 逐项列明:格式、地区、期限
时间安排 临近拍摄日才签 签署前必须有说明期
撤回 没有考虑过 在发行前后设有明确期限
二次授权 出版方自行决定 另行批准,或在合约中设上限
义务由谁承担 制作公司 制作公司、经纪公司和发行商

最后一行是最快改变了行业行为的那一条。只附着在制作方身上的义务,可以被当成做生意的成本消化掉。附着在发行商身上的义务,会改变发行商愿意上架什么,而这会波及每一个通过它销售的制作方。

为什么会有冷静期或撤回期?

撤回期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拍摄档期已定的压力下一次性给出的同意,很难代表一份能撑过作品发行的同意。

这个机制是程序性的,不是道德性的。在签署与拍摄之间插入一段固定期限,在拍摄与发行之间再插入一段,就给了当事人时间,让她在做出约定的那个房间之外重新考虑。它同时也造出了一条带日期的书面轨迹:如果期限被遵守了,那就有记录;如果没有,这个缺失本身就是证据。

在日本,这些期限由法律规定,而不是交给业界自行约定。2022 年的一部法律——内阁府给出的英文名称为 the Act on the Prevention and the Remedy of Harm Associated with Performing in Sexually Explicit Video Productions,即 2022 年第 78 号法律——规定,自女优收到合约文件之日与收到书面说明之日中较晚的那一天起满一个月之前,不得拍摄;自全部拍摄结束之日起满四个月之前,不得发行。它同时赋予女优撤回要约或解除合约的权利,以书面方式行使、无须说明理由,在发行后一年内均可行使。关于该法的指引由内阁府男女共同参画局发布。

读旧资料时有两点需要留意。这些等待期是以对制作方和出版方的禁止性规定写成的,不是当事人可以互相交易掉的合约默认值。另外,一条过渡性规定曾把该法生效头两年内订立的协议的发行后撤回期定为两年;那个窗口已经关闭,所以现在适用的数字是一年。

来源:2022 年第 78 号法律,e-Gov 法令検索;内阁府男女共同参画局指引专页;核对于 2026-08-03。

年龄和身份由谁核验,依据是什么?

核验落在谁承担出版责任身上,实际操作中就是制作公司去查,发行商去审这个查验过程。

可行的标准是文件式的:在拍摄前查验并记录一份政府签发的身份证件,与协议一并留存,并在发行商要求时可以提供。让它真正有效的不是证件本身,而是留存要求——一次不留下记录的查验没法被审计,而一次无法审计的查验,功能上等同于没查。

这也是第三方介入最要紧的地方。招募的经纪公司、拍摄的制作公司和销售的发行商,各有各的利益驱动;一个只有其中一方执行的核验步骤,比一个至少能追究其中两方的要弱。

为什么复刻发行需要另行批准?

因为复刻发行是一次全新的出版行为,而当初那份协议是针对一个完全不同的发行世界写的。

一部作品还是有印量的实体商品时签下的协议,显然覆盖不了同一批素材被无限期在线播放、被打包进订阅片库、被剪进合集,或者被授权给海外平台。把这些都当成原来那个签名已经覆盖的东西,是把同意撑到了它当初实际描述的范围之外。

当前的方向是逐项列明。当一份协议列出了格式、地区和期限,凡是清单之外的都需要重新批准——这同时也给了女优一个会反复出现的决策点,而不是一个多年前就已经关上的。

这些规则实际上由谁来执行?

执行是分层的,而没有哪一层能覆盖整个问题。

层级 它能管到什么 它到哪里为止
法律 在日本经营的制作方和发行商 被转存到其他司法辖区的副本
行业协会 会员片商及其作品 非会员和非正式的制作
发行商政策 通过该发行商销售的一切 从来就没拿过授权的站点
合约条款 签约各方及其被授权方 授权链之外的任何人

第三行和第四行之间的缝隙,就是大多数悬而未决的案子所在之处。一部作品可以在源头被合法撤下,同时继续存在于从未参与任何协议的聚合站上。在源头撤除是一个法律行为;在其他所有地方撤除,则是一项没有完成日期的持续运营工作。

还有什么没解决?

没解决的是执行的触及范围,不是「同意」的定义。

定义层面的工作大体已经做完:同意应当是知情的、有记录的、有范围的、可撤回的,如今业界没有人会在公开场合主张相反的东西。仍然困难的是,互联网的复制行为对「谁签了什么」毫不在意。一次对出版方完全有效的撤回,对已经发生的传播可能只有部分效力,而用来弥合这道缝隙的工具,是缓慢的、受司法辖区限制的、并且不完整的。

任何把这个议题说成已经解决的叙述,描述的是文书,不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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