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的方向很好講:同意從一件被預設的事,變成一件必須被記錄、被劃定範圍、而且可以撤回的事。過去,一份協議在簽名的那一刻就被當成塵埃落定;現在的做法則把它當成一份紀錄,必須顯示同意了什麼、誰同意的、什麼時候被告知的,以及要怎麼喊停。
這個轉變不是因為業界自己重寫了文件。它之所以發生,是因為「沒有留下紀錄的同意」所造成的後果在業界之外被看見了,也因為承擔發行法律風險的發行商,開始要求先看到證明才願意接一部作品。
舊模式下的演出契約長什麼樣子?
在舊模式下,文件很薄,範圍是開放式的。
它的基本特徵是一份簡短的協議,往往是透過經紀公司談的,而不是直接跟製作公司談;條款描述的是這場拍攝,而不是拍出來的作品往後的一生。素材一旦存在,接下來會發生什麼 —— 以哪些格式出現、賣到哪些地區、會不會被剪進總集編、在架上放多久 —— 就交由發行方的商業判斷決定,而不是由演出者具體同意過的任何東西決定。
有兩個結構性的特徵讓這件事很脆弱。第一,經紀公司坐在演出者與製作公司之間,所以簽名的那個人,常常不是談條件的那個人。第二,一部作品的價值不會過期。用一張紙的協議拍出來的素材,幾十年後仍然可以被授權出去,而所依據的條款當年沒有人重讀過。
今天一份合規的協議涵蓋哪些東西?
今天的協議是圍繞著範圍與可撤回性建立的,而不是圍繞一次性的許可行為。
| 面向 | 舊的做法 | 現在的方向 |
|---|---|---|
| 同意的形式 | 口頭,或極簡的書面協議 | 書面,並留下條款何時被說明過的紀錄 |
| 身分與年齡 | 非正式地確認,甚至根本不確認 | 拍攝前先取得書面證件驗證並存檔 |
| 使用範圍 | 拍完就是開放式的 | 逐項列舉:格式、地區、期間 |
| 時程 | 在接近拍攝日時簽署 | 簽署前必須有一段說明期間 |
| 撤回 | 沒有被考慮過 | 發行前後有明確的期間 |
| 再授權 | 由發行方裁量 | 另外取得同意,或在契約中設限 |
| 誰承擔義務 | 製作公司 | 製作公司、經紀公司與發行商 |
最後一列是改變業界行為最快的一列。只附著在製作方身上的義務,可以被當成做生意的成本吸收掉。附著在發行商身上的義務,會改變發行商願意擺上架的東西,而那會影響到透過它銷售的每一家製作方。
為什麼會有冷靜期或撤回期間?
撤回期間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在「拍攝日已經排定」的壓力下一次性給出的同意,很難代表一份能撐過發行的同意。
這個機制是程序性的,不是道德性的。在簽約與拍攝之間插入一段固定期間,在拍攝與發行之間再插一段,就給了當事人在做成協議的那個房間之外重新考慮的時間。它同時也製造出一條帶日期的書面軌跡:期間有被遵守,就有紀錄;沒有被遵守,那個空缺本身就是證據。
在日本,這些期間是由法律規定的,不是留給業界自行約定。一部 2022 年的法律 —— 內閣府的英譯名為 Act on the Prevention and the Remedy of Harm Associated with Performing in Sexually Explicit Video Productions,即 2022 年法律第 78 號 —— 規定自演出者收到契約文件之日與收到書面說明之日兩者中較晚的一日起算,未經過一個月不得拍攝;自所有拍攝結束之日起算,未經過四個月不得公開。它同時賦予演出者撤回要約或解除契約的權利,可以書面行使、無須說明理由,並且在公開後一年內都可以行使。關於這部法律的說明,由內閣府男女共同參與局公布。
讀舊資料時有兩點但書很重要。這些等待期間的架構是對製作方與公開方的禁止規定,不是當事人可以用交易換掉的契約預設值。另外,經過措施曾把公開後的撤回期間,對該法施行後兩年內締結的契約定為兩年;那段期間已經結束,所以現在適用的是一年。
來源:2022 年法律第 78 號,e-Gov 法令検索;內閣府男女共同參與局的說明入口頁;2026-08-03 查核。
年齡與身分由誰驗證,依據又是什麼?
驗證的責任落在承擔發行法律責任的一方身上,實務上就是製作公司做確認,發行商稽核這道確認。
行得通的標準是書面的:拍攝前檢視並記錄一份政府核發的身分證明文件,與協議一併保存,並在發行商要求時可供調閱。讓它真正有效的不是文件本身,而是保存的要求 —— 一次不留下紀錄的確認沒辦法被稽核,而一次無法稽核的確認,在功能上就等於沒有確認。
這裡也是第三方參與最要緊的地方。負責招募的經紀公司、負責拍攝的製作公司、負責銷售的發行商,動機各不相同;只由其中一方執行的驗證步驟,比至少能對其中兩方追責的驗證要弱。
為什麼再版需要另外取得同意?
因為再版是一次新的公開行為,而原始的協議是針對一個不同的流通世界寫的。
一份在作品還是有印量的實體商品時簽下的協議,並不當然涵蓋同一批素材被無限期串流、被包進訂閱片庫、被重剪成總集編,或被授權給海外平台。把這些都當成原本那個簽名已經涵蓋,就是把同意拉伸到實際描述過的範圍之外。
現在的方向是逐項列舉。當協議把格式、地區與期間都列出來,清單以外的任何事情就需要重新取得同意 —— 這同時也給了演出者一個會反覆出現的決定點,而不是一個幾年前就關上的決定點。
這些規則實際上由誰執行?
執行是分層的,而沒有任何一層涵蓋得了整個問題。
| 層級 | 它管得到什麼 | 它到哪裡就停了 |
|---|---|---|
| 法律 | 在日本境內營運的製作方與發行商 |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被重新代管的複製品 |
| 業界團體 | 會員片商及其作品 | 非會員與非正式的製作 |
| 發行商政策 | 透過該發行商銷售的一切 | 從來沒有取得過授權的站台 |
| 契約條款 | 簽約的當事人與他們的被授權方 | 授權鏈之外的任何人 |
大多數懸而未決的案例,就活在第三列與第四列之間的縫隙裡。一部作品可以在源頭被合法撤下,卻仍然存在於從來不是任何協議當事人的聚合站上。在源頭移除是一個法律行為;在其他所有地方移除,是一項沒有完成日期的持續性營運工作。
目前還有什麼沒有解決?
沒有解決的是執行能夠觸及的範圍,不是同意的定義。
定義的工作大致已經塵埃落定:同意應該是知情的、有紀錄的、有範圍的、可撤回的,而現在業界裡沒有人會在公開場合唱反調。仍然困難的是,網際網路的複製行為完全不在乎誰簽了什麼。一次對發行方完全有效的撤回,對已經發生的流通可能只有部分效力,而用來補上那個缺口的工具,既慢、又受司法管轄區限制、而且不完整。
任何把這個主題描述成已經解決的說法,講的都是那疊文件,不是結果。